【摘要】《行政处罚法》对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规定较为模糊,导致人们对公开载体的类型、模式和形式存在重大分歧,严重制约了其未来发展,亟需系统检讨。在公开载体的类型选择上,行政机关对自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享有独立的公开权限。因此,无论是线上公开,还是线下公开,都在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之内。在线上公开中,应适度融合当前集中公开模式与分散公开模式,遵循“以集中公开为主,以分散公开为辅”的实施路径,集中公开渠道,以单一性的公开载体反向统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标准、公开范围和公开程序。在公开载体的建设形式上,基于行为性质认定、制度功效表达、法律原则遵守等方面的考虑,应摒弃当前合并公开的错误做法,采取单独公开的形式,保持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的制度独立性。
【关键词】行政处罚决定;公开;载体;制度功效
【文章来源】《法制与社会发展》2025年第6期